童鞋企業(yè)產品涉嫌侵犯著作權遭起訴
核心提示:晉江一家生產童鞋的公司,將別人擁有著作權的恐龍圖案印在自己產品上面。結果,擁有著作權的廈門一家進出口公司起訴,要求這家鞋企賠償5萬元……
案情回放
未經允許
使用別人擁有著作權圖案
今年1月,廈門一家進出口公司將晉江一家生產童鞋的企業(yè)告到晉江市法院。
這家進出口公司稱,其公司職員繪制某恐龍系列美術作品等5幅,并進行著作權登記。晉江這家鞋企未經許可,在其品牌系列童鞋產品上使用該圖案,且鞋產品外觀、鞋幫圖案設計、鞋底防滑圖案設計均完全抄襲其公司生產的該圖案兒童鞋產品,明顯侵犯原告的著作權。他們請求,判令晉江這家鞋企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權,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。
接到被起訴的通知后,晉江這家鞋企找到法院。在證據面前,他們承認自己生產的產品確實侵權。
不久前,在法官的主持下,雙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。晉江這家鞋企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,并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并銷毀所有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恐龍系列圖案的侵權商品。
法官點評
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
根據我國《著作權法》規(guī)定,作品一經創(chuàng)作完成,著作權即告產生,因此無論你是否進行著作權申請登記,只要具備下述條件:“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;具備性;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”,該作品即享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此外,我國的著作權登記采取的是自愿原則,不經過登記的作品也同樣享有著作權。但在實踐中,若作品未進行登記,發(fā)生被侵權事實,訴訟舉證較為困難。
在本案中,恐龍圖案系廈門這家進出口公司職員創(chuàng)作的職務作品,著作權人為原告。原告享有該作品的復制、發(fā)行權,任何單位、個人未經許可,不得擅自復制、發(fā)行。晉江這家鞋企未經許可,在其經營的品牌系列兒童鞋產品上使用該圖案,其行為違反《著作權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已構成侵權,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。
至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,由于原告未能舉證實際損失額,也無法舉證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獲利額?紤]到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、銷售鞋子的市場規(guī)模等因素,經法官調解,雙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。
需要提醒的是,一旦出現(xiàn)版權糾紛,在版權登記機構進行登記的作品更易得到法律保護。因此,建議著作權人在完成作品后投入使用,需增強版權保護意識,及時進行版權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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